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M1UL2D。
法定代表人:周成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锦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广昌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程代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广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030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程代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代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程代同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7168.9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