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雷某某,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