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8846920997。 负责人:赵金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佳,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某,原身份信息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诉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本院查明周某已于2017年12月11日死亡并被注销户口。本院认为,周某已经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新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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