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先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四局济南列车段列车乘务长,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刘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范先锋与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刘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范先锋借款12000元。二、被告刘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范先锋借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晓红负担。
因刘晓红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范先锋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晓红存款307.44元,并过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刘晓红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