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豪州市蒙城县庄周路二区86号,。
法定代表人:张馨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林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杨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与赵林玲、杨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8民终1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赵林玲、杨志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25,188.58元(其中案款1,012,661.58元,执行费12,52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赵林玲、杨志勇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名下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林玲、杨志勇名下银行开户、机动车登记、房屋登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信息和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赵林玲名下有购买的商业用房,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面积为552.68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书面的拍卖申请书,我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2021年7月9日第一次拍卖价格为2,002,664元,2021年8月1日第二次拍卖价格为1,802,398元,两次拍卖均流拍,无人买受。申请人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不同意该房屋以1,802,398元以物抵债。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赵林玲、杨志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我院核查后将被执行人赵林玲、杨志勇纳入失信被知心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由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拍卖的房产以物抵债,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林玲、杨志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加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