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秀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葛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裕口镇裕口村新大街9号223室,组织机构代码098286712。
法定代表人马民。
被申请人马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武秀芝与葛宝成、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秀芝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马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武秀芝称,其与葛宝成、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1082民初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0万元及利息,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8)冀1082执170号,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葛宝成和被申请人马民,马民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时间2024年4月21日,至今尚未出资。因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马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马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2日,股东为葛宝成和被申请人马民,其中马民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期限至2024年4月21日,马民至今未出资。武秀芝与葛宝成、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5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葛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武秀芝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照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2月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葛宝成、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武秀芝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冀1082执17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8)冀1082执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鑫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向本院申报能够履行债务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武秀芝以马民未缴纳出资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马民为本院(2018)冀1082执170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马民在未缴纳出资5000000元内向申请执行人武秀芝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