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泽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峰,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情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泽贤与被告刘情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石泽贤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刘情云支付原告石泽贤工程欠款29772.25元,并且2016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按每年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9527元(29772.25元×32%)元,两项合计39299元。2021年5月22日以后利息依法顺延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各带领一个施工班组在湖南省涟源市公司承建的沪昆高铁(湖南段)项目部一分部工地施工混凝土骨架护坡,原告班组因故挂靠在被告班组名下。2016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差原告工作款29772.25元,被告并出具了证明给原告,并备注:石泽贤工程款记在我工班帐面,余款同意从我帐户中扣除。被告一直拖欠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本案依法应移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