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娥,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某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韦某艳与黄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娥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1)向黄某娥支付185705元;(2)向黄某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686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6】。
本院查明
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法定的赔偿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某艳所有位于巴马镇寿乡大道948号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桂(2018)巴马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和位于巴马镇民族路636号不动产【产权证书号:巴200802964号,土地使用证号:巴国土资(2008)第208号】各一栋。本院因另案执行已依法查封。但上述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均在银行设置了借贷抵押,尚不具备强制评估拍卖的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6件案(案款标的金额数百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处于终本状态。另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扣偿其他案件债务,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限期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而不能,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及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