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定远,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20日被某某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湘桃检二部刑诉[202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定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定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2日,被告人吴定远等人在朋友文某家中饮酒。当日19时许,独自驾驶湘J48R87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桃源县××街道××村白马渡堤坝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对吴定远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经血液检验,血液乙醇浓度为16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定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定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证人文某、吴某等人证言,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液检验鉴定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吴定远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吴定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定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于2021年5月1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预缴罚金3000元。
经桃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可以对吴定远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定远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定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定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