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蓉,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彭春艳与被告李华勇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华勇与彭春艳撤销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