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7988198319。
法定代表人:吴永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江洪,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韦能莲,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江洪、韦能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庭前已履行完付款义务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南宝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