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某,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东部市场开发区彩门对面。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