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记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12231967××××××××,住三门峡阳店镇东水头村4组43号。
申请执行人:彭水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12231970××××××××,住三门峡阳店镇东水头村4组43号。
被执行人:李炳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12821995××××××××,住灵宝市新灵东区2
栋2单元1号。
审理经过
关于郭记录、彭水匣与李炳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炳灿位于灵宝市新区富士路东人行综合楼2幢401号房(豫(2019)灵宝市不动产权第0005011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李炳灿位于灵宝市新区富士路东人行综合楼2幢401号房(豫(2019)灵宝市不动产权第0005011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