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九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内0207执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金70000元、诉讼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982元;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