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伊旋,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新,天津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5GY3B。 法定代表人:崔聿泓,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卡园二路108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4508N。 负责人:陈建华。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伊旋与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伊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伊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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