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2号经纬汽车城5栋1层商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570582622。
法定代表人: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住黄平县。
被告:江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光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被告江光庆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