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炳清、于福禄、任宝军、刘绍武、艾德林、刘绍朋、李兆素、张恩江、王桂萍、王云霞、张丽琴、孔爱琴、单春英、毕延红、管清欣、崔银令、韩云、李淑琴、吴明香、李玉芬、高素琴、徐妍、谭凤珍、王丽梅、孙艳、牟凤、郑守珍、张素贞、徐金艳、刘艳、韩连菊、贾元祥、殷晓云、宋瑞芹、周瑞花、纪福荣、孙瑞香、单宝芹、王洪友、李玉芬、琴强明、孙丽、李京源、王志霞、常丽华、毕延秋、李风起、纪福红、赵军、殷传东、单国明、王瑞祥、林海宏、王有贵、毕言良、李炳新、徐公军、李涛、刘晓帮、毕思财、郝云刚、杜起春、孙业伟、王志香、黄桂荣、刘继忠。 委托代理人徐桂荣,女,系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白山市铭睿国内旅游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白山市铭睿国内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江源劳人仲案字(202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共计501,45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查询了白山市铭睿国内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四、因白山市铭睿国内旅游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雷 审判员 田泽众 审判员 张忠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