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丙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文昌街道办事处杨庄村二队,住所地济南市长清文昌街道办事处杨庄村。
负责人:杨春河,队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丙代与被告济南市长清文昌街道办事处杨庄村二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杨丙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2亩土地,并返还口粮损失9600元。事实与理由:杨丙代系文昌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村民,杨丙代于1986年将口粮地交给村二队由小队替其耕种。村二队应支付其2003年至今每亩地300元损失。2008年至今,杨丙代多次要求二队返还其口粮地,二队以没有土地为由拒绝返还,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丙代诉讼请求实际是要求村集体分配土地。经询问,杨丙代是在1980年左右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土地。1986年,因杨丙代外出做生意,将其承包的土地交回村小队由村小队耕种并不再缴纳村统筹提留。2004年国家规定的农村农业税取消后,杨丙代多次向村集体要回原承包土地,但村集体以无地为由未分配其土地。2010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杨丙代仍未分配土地,杨丙代多方找有关部门解决土地问题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杨丙代所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告知杨丙代该纠纷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丙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