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静,女,1992年5月16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琴,与原告系姐妹关系。
被告:令狐田田,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静与被告令狐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令狐田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及利息1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债务人令狐田田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并且现在不接电话,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令狐田田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令狐田田于2021年3月3日向原告张静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日利率0.05%,该款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但被告在借期到期后,至今未还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安装约定归还借款,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已违约,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21年3月3日至还款之日即2021年5月31日共计90天,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日利率为0.05%,故利息应为697.5元。被告令狐田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令狐田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静借款本金15500元及利息697.5元。
二、驳回原告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令狐田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