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新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楼东辉。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新进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新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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