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安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金沙县聚鑫汽车租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3MA6HMCJH66。
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丽景名城旁。
负责人:游向阳。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安年诉被告金沙县聚鑫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不能直接向被告金沙县聚鑫汽车租赁服务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原告张安年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张安年自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按规定时间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75.00元。期限届满后,原告张安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安年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张安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