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玉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168号200E。

法定代表人:邵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瑞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丁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王格父亲),男,住江苏省邳州市。

一审被告:陈福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727号201室A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一、二楼。

负责人:何伟,该支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上海玉裕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瑞荣、王丁明、刘某、王格及一审被告陈福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上海玉裕物流有限公司与张瑞荣、王丁明、刘某、王格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海玉裕物流有限公司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上海玉裕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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