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16号404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东,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赵文华,男,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