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广西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53647053U。
负责人:罗中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钟,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鑫,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欧勇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告欧勇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