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津市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九澧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毛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网点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曹林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津市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林梅的银行存款101881.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津市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曹林梅的银行存款101881.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高千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