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登,男,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史惠芬,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江永,男,白族,地址:贵州省盘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潘登诉被告周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登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登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潘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