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田虹与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民终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虹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康某某有位于平山区北台××路××单元××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田虹表示不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及评估拍卖;依法向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情况、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区分局查询土地登记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查询金融性理财产品情况、信达证券本溪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股息红利情况、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康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田虹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民终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