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本钢钢铁研究所工人技师,现住本溪市明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洪革,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南检一部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于洪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组织关某、阚某等人在“本溪马队”、“诚玩科技”等手机棋牌游戏软件平台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于某组建赌局并进行赌资结算,抽头渔利数额合计人民币60929.05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抓获到案。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关某、阚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如前所述,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零九百二十九元零五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春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