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政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政德与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吉088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政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东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政德劳动报酬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李东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对49家银行的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十个银行存款账户,其余额均为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八个存款账户,其余额均未超过1.55元;查明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三个银行存款账户,其余额均为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六个银行存款账户,其账户余额分别为41.21元、0.00元、32.53元、0.00元、16.13元、0.00元;三家网上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李东在网银在线查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在支付宝开设一个账户,其余额为0.00元;被执行人未在财付通开设三账户,其余额均为0.00元。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东的银行账户予以线上冻结。其中对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4337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00元。对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6863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0.00元。对被执行人李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3291、8016、0852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00元。
四、本院已到洮南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现已将被执行人李东名下坐落于洮南市富文西路(刘长海开发楼)3层2门,建筑面积69.6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0040688。房产房籍查封。
五、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