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英丽,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英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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