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尹程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北平与尹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程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北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程灿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北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尹程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尹程灿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尹程灿在平江县安定镇中心卫生院处有工资收入,本院以因另案于2020年12月15日冻结其工资账户、福利、绩效奖金、津补贴等,同时向平江县安定中心卫生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允许变更被执行人尹程灿在该单位的工资账户;发现被执行在平江县安定中心卫生院处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因另案于2020年12月9日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未离职或退休,暂无法进行提取。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调查,根据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尹程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李北平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日,本案应执行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尹程灿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北平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