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心心。 委托代理人罗新忠,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万永,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翟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审理经过
原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明,本院按原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翟文龙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翟文龙应诉。本院通过多方查证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此,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74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