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五楼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95261561W。 法定代表人:敖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宝善健康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路6号新华大厦第20层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98304242。 法定代表人:袁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遵义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宝善健康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宝善健康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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