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豪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99号西安聚泽酒店有限公司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AGH793。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
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77-1号A座17楼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QW0R968。
法定代表人:孙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豪志与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天劳人仲案﹝2020﹞177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崔豪志支付所欠工资117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银行、车管、不动产、证券、工商等部门,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99号西安聚泽酒店有限公司809室、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77-1号A座17楼1701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上述公司已停止经营、无人办公。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豪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军、孙洁高消费。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表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