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丹,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崎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466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6853977G。
法定代表人:王安根。
审理经过
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邓阿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483执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