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施家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安丰乡施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姚书平,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师振海,又名师运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师双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施家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师振海、师双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施家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施家河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施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安阳县安丰乡施家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晓亮 审判员 王西卉 审判员 平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