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孟海,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史风才,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孟海与被告史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孟海与被告史风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孟海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偿还原告欠款9000元;2、本案中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欠原告30000元人民币,并打下欠据为证,后被告于2018年春天偿还原告15000元人民币,后微信转账偿还原告5000元,且卖给原告一个小水罐做价1000元,尚余9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史凤才辩称:借款30000元属实,2018年有一个老客从被告处购买土豆被告让老客把土豆款给原告做为部分还款,那些土豆至少得7万斤,每斤按0.24元,共16800元。微信转账5000元属实,小水罐可以做价1000元属实,我们的争议在于拉走的土豆我认为是16800元,原告确认为15000元。
原告刘孟海向法庭提交2017年9月30日史风才出具欠条1张,证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案院予以采信。本案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意见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被告史风才向原告刘孟海借款30000元,此款被告偿还5000元,用微信转给原告1000元,2018年被告用部分土豆折抵欠款认为价值16800元,原告认为只值15000元,对此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真实价值,经本院询问原告刘孟海,原告同意按被告主张的16800元计算土豆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向原告借款30000元无异议,原告对于被告还款5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均无异议,对于以争议的土豆折抵款原告同意按被告主张的16800元计算,故本案被告史风才尚应还付原告欠款7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史风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孟海欠款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孟海负担5元,被告史风才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照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