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
被执行人:马某某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某2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2020)甘052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市场监督、房地产管理、车管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三个银行账户,共计7218元,均已冻结并扣划至张家川县法院执行款专户,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及邻居家调查,证实被执行人长期患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家中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电话传唤申请执行人来法院提供银行账户予以发放赔偿款7218元,但是申请执行人以法院没有将赔偿款32309.76元全部执行到位为由,自己既未领取也不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法院,亦不提供银行发放账户,致使本案赔偿款无法发放。在2021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失信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长期患有高血压及心脏病,不宜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在告知其本案执行的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拒绝领取已执行来的赔偿款7218元。该案已穷尽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维
审判员 妥国兴
审判员 马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华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