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1,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民乐县泰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7396442775。 地址:民乐县解放北路111号。 被告:何某2,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系民乐县泰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现住民乐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系民乐支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6JT027。 地址:××县商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1与被告民乐县泰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何某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2021年8月9日,原告何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某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学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