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团结东路公园小区2号楼1-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二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君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新4325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南××路分理处账户金额120.0591万元,账号:30-010601040005376。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需要业务往来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南××路分理处账户金额120.0591万元的冻结,账号:30-01060104000537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