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洪连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凯与被执行人洪连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吉0291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凯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凯与被执行人洪连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洪连库拒不履行(2020)吉0291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凯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姚凯与被执行人洪连库于2021年7月12日主动到院,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姚凯与被执行人洪连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于2021年7月12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洪连库于2021年7月11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凯执行款项一万元整,剩余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洪连库承诺于202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洪连库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来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凯将恢复对原(2020)吉0291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姚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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