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清某。 经营者:贾美仙。 被执行人:张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清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2317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俊刚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彦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