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五一路西新华大街北侧珠光御景小区19-1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杨颖怡。
被告:陈凤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福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