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丽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勇,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房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丽丽与被告王建、房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丽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房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一辆或者赔偿损失暂计26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返还车辆;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和王建系合作关系,2020年10月16日王建称业务发展需要,原告遂将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借给王建使用。2021年3月11月上午10点左右,原告发现自己的车辆在被告房超处,原告立即在宝应县望直港镇派出所报案,但两被告拒绝返还车辆,并威胁原告如果不给钱要将该车辆在黑市中卖掉。派出所认为系民事纠纷不予处理。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建未答辩。
被告房超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涉案车辆的车辆登记信息及行驶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和王建系合作关系,因业务发展需要,原告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出借给王建使用。2021年3月11月上午10点左右,原告发现自己的车辆在被告房超处,便立即向宝应县望直港镇派出所报案,经沟通两被告拒绝返还车辆。派出所认为系民事纠纷未予处理,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苏1023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涉案车辆或查封冻结王建、房超名下价值26万元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车辆享有合法占有权情况下,原告完全有权向其主张返还车辆。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车牌号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建、房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丽丽返还车牌号为浙A×××××的宝马牌轿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王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