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邓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敬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于文霞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