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406室-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5GWXA。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96203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110301993。
被告:屏山县伊邦洁洗衣店,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学苑街102号门市。
经营者:商洁,女,1971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屏山县伊邦洁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福均
审 判 员 李红彬
审 判 员 张雪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