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亚军,男,1968年8月12人出生,纳西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被告:黄锡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和亚军与被告黄锡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亚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