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浩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出租车司机。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欢喜岭村246号。身份证号:210624199407168213。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孙浩晏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执行完毕,案款已存入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本案符合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石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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