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彬彬,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办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XXXXXY。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万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行依据:(2020)黔030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执:今天通知你来,就是关于本院依法受理的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8945元;3缴纳本案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信息,也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房产,但因有抵押贷款、有查封,本案属于轮后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本院也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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