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陈恒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廖嘉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辉、陈恒英与被告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辉、陈恒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陈恒英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辉、陈恒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计1809元,由原告王辉、陈恒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洪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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